2012年8月1日,GB 28007-2011《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強制***國家標準將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次制定的兒童家具強制***國家標準,主要規定了兒童家具的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標識、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填補了國內外兒童家具產品質量要求和檢測方法的空白。現將該標準的主要內容刊登如下,供讀者參閱。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兒童家具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標識、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使用說明、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或預定供3歲~14歲兒童使用的家具產品。
2、 規范***引用文件(略)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兒童家具 children’s furniture
設計或預定供3歲~14歲兒童使用的家具產品。
3.2 高桌臺 tall desk/table product
高度超過1000mm,且上方有書架結構或類似結構的桌臺產品。
3.3 折疊機構 folding mechanism
以鉸鏈或旋軸連接,在操作時可能產生擠壓、剪切作用的機構。
3.4 危險突出物 hazardous projection
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傷害的、危險的、可觸及的突出零部件。
3.5 危險銳利邊緣 hazardous sharp edge
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傷害的、危險的、可觸及的邊部。
3.6 危險銳利尖端 hazardous sharp point
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傷害的、危險的、可觸及的尖端。
3.7 保護帽或罩 protective cap or cover
覆蓋在潛在危險邊緣或突出物上以減少危險***傷害的部件。
4、 一般要求
4.1 外形尺寸偏差
產品的外形尺寸應在產品使用說明中明示。軟體家具產品外形寬、深、高的尺寸極限偏差為±10mm,其他家具產品為±5mm。
4.2 外觀
產品外觀應符合表1(略)的規定。
4.3 理化***能
產品理化***能應符合表2(略)的規定。
4.4 木材含水率
木材含水率w應符合:8%≤w≤產品所在地區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
5、 安全要求
5.1 結構安全
5.1.1 邊緣及尖端
產品不應有危險銳利邊緣及危險銳利尖端,棱角及邊緣部位應經倒圓或倒角處理。產品離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觸危險外角應經倒圓處理,且倒圓半徑不小于10mm,或倒圓弧長不小于15mm。
5.1.2 突出物
產品不應有危險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險突出物,則應用合適的方式對其加以保護。如,將末端彎曲或加上保護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與皮膚接觸的面積。保護帽或罩在按7.5.2(保護件拉力試驗)測試時,不應脫落。
5.1.3 孔及間隙
按7.5.3(孔及間隙試驗)測試時,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產品剛***材料上,深度超過10mm的孔及間隙,其直徑或間隙應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
b) 產品可接觸的活動部件間的間隙應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
5.1.4 折疊機構
除門、蓋、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產品不應在正常使用載荷下產生危險的擠壓、剪切點。如果產品存在折疊機構或支架,應有安全止動或鎖定裝置以防意外移動或折疊。按7.5.4(折疊試驗)測試時,產品不應折疊。
5.1.5 翻門、翻板
產品中的翻門或翻板的關閉力應大于等于8N。
5.1.6 封閉式家具
當產品有不透氣密封空間(如門或蓋或與其部件形成的空間),且封閉的連續空間大于0.03m3,內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則應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應設單個開口面積為650mm2且相距至少150mm的兩個不受阻礙的通風開口,或設一個將兩個650mm2開口及之間間隔區域擴展為一體的有等效面積的通風開口;將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間角落的兩個相交90°角的垂直面時,通風口應保持不受阻礙。通風口可裝上透氣***良好的網狀或類似部件;蓋、門及類似裝置不應配有自動鎖定裝置,按7.5.6(關閉件試驗)測試時,開啟力不應大于45N。
5.1.7 力學***能
按7.5.7(力學***能試驗)測試后,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零部件應無斷裂、豁裂或脫落;
b) 應無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磨損或變形;
c) 用手撳壓某些應為牢固的部件,應無*********松動;
d) 連接部件應無松動;
e) 活動部件(門、抽屜等)開關應靈活;
f) 五金件應無明顯變形、損壞或脫落;
g) 軟體家具應面料無破損,無斷簧,縫邊無脫線,鋪墊料無破損或移位;
h) 穩定***試驗時,產品應無傾翻。
5.1.8 其他
兒童家具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除在離地面高度或兒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區域外,產品不應使用玻璃部件;
b) 管狀部件外露管口端應封閉;
c) 產品中抽屜、鍵盤托等推拉件應有防拉脫裝置,防止兒童意外拉脫造成傷害;
d) 所有高桌臺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類產品,應提供固定產品于建筑物上的連接件,并在使用說明中明示安裝方法;
e) 除轉椅外,安裝有腳輪的產品應至少有2個腳輪能被鎖定或至少有2個非腳輪支撐腳;
f) 產品中繩帶、彩帶或綁緊用的繩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長度不應大于220mm;
g) 轉椅氣動桿不應自動升降或升降不順,氣動桿與其他配件應配合良好。
5.2 有害物質限量
5.2.1 產品的有害物質限量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5.2.2 產品木制件甲醛釋放量應符合GB18580的要求(產品標準對甲醛釋放量有要求的,按產品標準的規定執行)。
5.2.3 產品材料中的有害物質限量應符合表3(略)要求。
5.3 阻燃***能
5.3.1 家用軟體家具產品應符合GB17927.1的要求。
5.3.2 公共場所使用的軟體家具產品應符合GB17927.2的要求。
6 警示標識
6.1 應在使用說明中明確標示產品適用年齡段,即:“3歲~6歲”、“3歲及以上”或“7歲及以上”。
6.2 如果產品需安裝,應在使用說明中標示“注意!只允許******安裝,兒童勿近”的警示語。
6.3 如果產品有折疊或調整裝置,應在產品適當位置標示“警告!小心夾傷”的警示語。
6.4 如果是有升降氣動桿的轉椅,應在產品適當位置標示“危險!請勿頻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語。
6.5 以上警示語中“危險”、“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體不小于四號黑體字,警示內容不應小于五號黑體字。
7 試驗方法
7.1 外形尺寸偏差測定
試件應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度不小于1mm的鋼直尺或卷尺進行測定。尺寸偏差為產品實測值與標識值之間的差值。
7.2 外觀檢驗
應在自然光或光照度為300lx~600lx范圍內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燈)下,視距為700mm~1000mm內。存在爭議時由三人共同檢驗,以多數相同結論為檢驗結果。
7.3 理化***能試驗
7.3.1 耐液試驗按GB/T4893.1的規定進行。
7.3.2 附著力試驗按GB/T4893.4的規定進行。
7.3.3 耐濕熱試驗按GB/T4893.2的規定進行。
7.3.4 耐干熱試驗按GB/T4893.3的規定進行。
7.3.5 耐冷熱溫差試驗按GB/T4893.7的規定進行。
7.3.6 抗沖擊試驗按GB/T4893.9的規定進行。
7.3.7 涂層耐磨試驗按GB/T4893.8的規定進行。
7.3.8 覆面耐磨試驗按GB/T17657-1999中的4.38的規定進行。
7.3.9 硬度試驗按GB/T6739的規定進行。
7.3.10 耐腐蝕試驗按GB/T13667.1-2003中7.3.3.7的規定進行。
7.3.11 抗鹽霧試驗按QB/T3826的規定進行。
7.3.12
75%壓縮******變形試驗按GB/T6669-2008中試驗方法A的規定進行。試樣厚度25mm,取樣部位為試件座面,也可以在與檢驗樣品相同的材料上取樣。
7.3.13 紡織面料耐摩擦色牢度試驗按GB/T3920的規定進行。
7.3.14 皮革耐摩擦色牢度試驗按QB/T2537的規定進行。
7.3.15 紡織面料pH值的測定按GB/T7573的規定進行。
7.3.16 皮革pH值的測定按QB/T2724的規定進行。
7.4 木材含水率測定
方法一:采用誤差不超過±1%的木材含水率設備進行測定。任選三個不同位置的部件,在每個部件上,選擇距離部件邊緣100mm以上的任意三點測定,記錄******值作為該部件的含水率。計算三個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即為試件的木材含水率。
方法二:按GB/T1931的規定測定木材含水率。
當檢驗結果有異議或仲裁檢驗時,應按方法二測定。
7.5 結構安全試驗
7.5.1 邊緣及尖端試驗
邊緣及尖端試驗按以下方法進行:
a)危險銳利邊緣測試按GB6675-2003中A.5.8的規定進行;
b)危險銳利尖端測試按GB6675-2003中A.5.9的規定進行;
c) 利用圓角規測量倒圓半徑,利用軟尺測量倒圓弧長。
7.5.2 保護件拉力試驗
對被測保護件均勻施加(70±2)N的拉力,并保持10s。
7.5.3 孔及間隙試驗
按表4(略)所示的力值及錐頭直徑大小的滑規測定,觀察錐頭是否通過。錐頭為塑料或硬質、光滑材料制成,其中直徑5mm、6mm錐頭的公差為(+0、-0.1)mm,直徑12mm錐頭的公差為(+0.1、-0)mm。
7.5.4 折疊試驗
折疊試驗按以下方法進行:
將產品正常擺放于水平的試驗平臺上,抬起產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傾斜于水平70°±1°,觀察產品是否折疊或鎖定裝置是否失效;
將產品置于傾斜角為10°(+0.5°、-0°)試驗平臺上,調整折疊裝置至其***不利的位置,鎖上鎖定裝置。將(50±0.5)kg的負荷加載于兒童可能乘坐以及折疊裝置***不利位置(如有需要,負荷可加以固定),保持5min,觀察產品是否折疊或鎖定裝置是否失效。
7.5.5 翻門翻板試驗
當翻門或翻板處于開啟位置時,在翻門或翻板***容易關閉位置,向其正常關閉方向施加一個力,并記錄此力值。
7.5.6 關閉件試驗
如圖2(略)所示,當蓋、門及類似的關閉件處于關閉位置時,在離內表面幾何中心點25mm以內位置,向其正常開啟方向施加一個力,并記錄此力值。
7.5.7 力學***能試驗
力學***能的具體試驗方法見附錄A。
7.6 有害物質限量測定
7.6.1 產品的有害物質限量測定按相關家具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
7.6.2 產品木制件甲醛釋放量的測定按GB18580的規定進行。
7.6.3 產品表面涂層可遷移元素的測定按GB6675-2003附錄C的規定進行。
7.6.4 產品紡織面料中游離甲醛含量的測定按GB/T2912.1的規定進行。
7.6.5 產品紡織面料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測定按GB/T17592的規定進行。
7.6.6 產品皮革中游離甲醛含量的測定按GB/T19941的規定進行。
7.6.7 產品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測定按GB/T19942的規定進行。
7.6.8 產品塑料中鄰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測定按GB/T22048的規定進行。
7.7 阻燃***能試驗
7.7.1 家用軟體家具產品按GB17927.1的規定進行。
7.7.2 公共場所使用的軟體家具產品按GB17927.2的規定進行。
8 檢驗規則
8.1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場檢驗和型式檢驗。出廠檢驗是產品出廠或交貨時進行的檢驗,檢驗項目見8.2.1;型式檢驗應包括本標準要求的全部項目。
8.2 出廠檢驗
8.2.1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
a)外形尺寸偏差;
b)外觀;
c)邊緣及尖端;
d)突出物;
e)折疊機構;
f)翻門、翻板;
g)封閉式家具關閉件試驗;
h)孔及間隙;
i)警示標識。
8.2.2 抽樣和組批規則
出廠檢驗應進行全數檢驗。因批量大,進行全數檢驗有困難的可實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方法依據GB/T2828.1-2003中規定,采用正常檢驗,一次抽樣方案,一般檢驗水平Ⅱ,質量接收限(AQL)為6.5,其樣本量及判定數值按表5(略)進行。
8.3 型式檢驗
8.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正常生產時,應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周期一般為一年;
b)原輔材料及其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化時;
c)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新產品的試制定型鑒定;
e)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8.3.2 抽樣規則
在一個檢驗周期內,從近期生產的產品中隨機抽取2份樣品,1份送檢,1份封存。
8.3.3 檢驗程序
檢驗程序應遵循盡量不影響余下檢驗項目正確***的原則。
8.4 檢驗結果判定
所有檢驗項目的結果均達到本標準規定要求時,判定該產品為合格品。達不到合格品要求的為不合格品。
9 標志、使用說明、包裝、運輸、貯存
9.1 標志
產品標志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b) 執行標準編號;
c) 檢驗合格證明、生產日期;
d) 生產者中文名稱和地址。
9.2 使用說明
產品使用說明的主要內容編制應符合GB5296.6的規定,內容至少應包括:
a)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及執行標準編號;
b) 主要原輔材料的名稱、特***及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質限量的控制指標;
d) 產品安裝和調整技術要求;
e) 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
f) 產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養方法;
g) 售后服務;
h) 警示標識要求的內容。
9.3 包裝
產品應加以包裝,防止磕碰、劃傷和污損。
9.4 運輸、貯存
產品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護,防止污染、蟲蝕、受潮、暴曬。
貯存時應按類別、規格、等級分別堆放。